1、征集项目名称:乌兰察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25-2026年度机动车保险服务框架协议采购
2、征集项目编号:K1509012025000009
3、征集项目简介:为规范公务用车管理,降低车辆运行成本,根据《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现采用开放式框架协议对乌兰察布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保险服务进行采购。采购人所属公务用车根据工作需求自主选择供应商进行投保。 本项目所投保的是乌兰察布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所管理的公务用车,所有车辆购置时间不同,车型不同。本次招标车辆的险种范围为交强险、车辆损失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及第三者责任险、设备险、碰撞倾覆险、自燃险。
二、征集人信息1、征集人名称:乌兰察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乌兰察布市政府采购中心)
2、联系人:业务一科
3、联系方式:0474-8983526
4、联系地址: 察哈尔东大街商务科技中心B区2号楼
三、入围供应商信息1、采购包号:1
(1)采购包名称:车辆保险
(2)入围供应商信息:
入围供应商名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中心支公司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工农北路以东、新体大街以南怡景茗苑综合楼9楼
联系人:董鹏慧
联系电话:15648905475
服务要求:
协议价格(元): 0
主要服务内容: 1.报案受理:向社会公示固定、统一的服务电话号码,24小时×365天接受报案和咨询。报案电话应保持畅通,电话接通5声以内接听;报案高峰时段,电话接听时间不应超过2分钟。报案电话接线人员应具备统一的电话礼仪,仔细询问记录报案信息,立即告知报案人具体 的赔偿程序和索赔要领等有关事项,做到有问必答,耐心、详尽、专业。保险单或批单号码、报案人姓名、报案人联系电话、出险时间、出险地点、出险原因、人员伤亡情况、保险标的位置、交警部门处理及事故施救等情况。保证所有有效报案被及时、完整记入电脑业务系统并生成报案编号。接到报案后,及时进行查勘调度。2.查勘服务:保险公司应在就近调度查勘理赔人员的基础上尽快进行查勘定损工作,并提供24小时×365天(全天候)查勘服务。理赔人员应于接受报案后10分钟内主动联系报案人, 对初步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案件,应及时提供查勘、定损服务。 理赔案件查勘报告应真实、 客观地反映查勘情况,查勘报告的重要项目填写完整、规范。重要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车辆信息、驾驶员信息、事故成因、经过和性质、查勘时间、地点、内容、估损金额、查勘人员签名等。 查勘时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提交的索赔资料,指导被保险人索赔,书面告知的重要项目填写完整、规范。3.定损服务:定损处理应坚持客户认可和自由选择修理地原则。客户不认可定损结果的,保险机构应主动与客户联系,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共同委托保单指定公估人,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交强险的车辆发生没有涉及人员伤亡,仅造成各方机动车损失均在 2000 元以下的交通事故(含路外交通事故),到交通事故保险快速理赔服务中心处理。定损过程中,应与客户充分协商;对客户自行承担的损失,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在客户提出需求时,应提供客户详细的理赔清单,并提供客户自行承担损失的定损依据。设置专职人身伤亡案件审核人员,制定人身伤亡案件的审核规定和跟踪措施。人身伤亡案件的审核人员应参与客户与事故受害者之间的损害赔偿调解,利用自身的专业优势,化解矛盾,促成既维护事故双方也顾及保险机构利益的调解结果。对涉及误工费、护理费等赔偿项目的人伤案件,在赔偿限额内,保险公司如对被保险人的索赔金额及相关资料存在异议的,应主动调查取证 ,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赔偿,不得无故扣减 被保险人的索赔金额。 应制定车险疑难案件会商制度,在充分尊重事实、准确适用法律、 综合评定各方利益,并与客户进行有效沟通的情况下,作出最终结论。特殊争议案件由指定公估人进行损失公估。4.车辆维修:选择采购人定点维修企业。5.立案:保险机构立案要及时、准确,足额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不以没有提足未决赔款准备金为由拖延赔款时间。 6.理算服务:理赔人员应指导被保险人办理索赔相关手续,保险机构应设立专人负责接收、记 录客户送达的索赔材料,当场查验索赔单证是否齐全。对索赔资料齐全的案件,审核无异议, 应出具《索赔单证接收回执》,回执上注明保险机构接收人、接收时间、咨询电话。对索赔单 证不齐全的案件,必须以书面方式通知被保险人,并提示需补充的资料名称或内容,避免客户重复往返。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案件,保险机构应书面告知被保险人原因,退还相关索赔单证,并办理签收手续。但有证据确认属于诈骗案件、骗赔案件的除外。对索赔资料齐全、无异议的案件,及时完成理算工作。7.核赔服务:自收到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书面说明理由;交强险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部门证明、资料之日起30日内, 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建立小额赔案快速理赔机制。对事故责任和保险损失确定,索赔单证齐全且不涉及人员伤亡的小额赔案(事故损失5000元以内),在接到客户索赔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结案并付款。 拒赔案件的拒赔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客户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8.结案付款:在与达成赔付协议后尽快核赔,并在核赔后立即通知客户领取赔款, 做好大额案件的赔款预付工作,不得以打击车险骗赔为名,降低车险理赔服务质量。赔款的支付方式快捷灵活,提供全国通赔、全省通赔,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提供银行转帐、上门现金支付等多样支付服务供客户选择。 9.投诉处理:保险机构应建立投诉、信访处理机制,设立专门的客户服务部门或者咨询投诉岗位,并向社会公布车险理赔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应当设专职人员负责受理客户投诉工作,建立本项目专门的客户投诉登记台帐。包括但不限于:投诉编号、投诉日期、投诉人、投诉人联系方式、被投诉人、投诉原因、投诉具体内容、处理结果、答复客户日期等对投保人转办 的涉及理赔服务方面的信访事项,不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由保险机构分管领导负责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报告受理情况和办理结果。对上门投诉的客户,有专人负责接待,尽最大努力即时解决。无法即时解决的,明确答复时限。其他形式(如电话、传真、信访和电子邮件等)的一般性投诉,承办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重大、疑难类投诉,应在5个工作日内答复。
服务标准: 1.报案受理:向社会公示固定、统一的服务电话号码,24小时×365天接受报案和咨询。报案电话应保持畅通,电话接通5声以内接听;报案高峰时段,电话接听时间不应超过2分钟。报案电话接线人员应具备统一的电话礼仪,仔细询问记录报案信息,立即告知报案人具体 的赔偿程序和索赔要领等有关事项,做到有问必答,耐心、详尽、专业。保险单或批单号码、报案人姓名、报案人联系电话、出险时间、出险地点、出险原因、人员伤亡情况、保险标的位置、交警部门处理及事故施救等情况。保证所有有效报案被及时、完整记入电脑业务系统并生成报案编号。接到报案后,及时进行查勘调度。2.查勘服务:保险公司应在就近调度查勘理赔人员的基础上尽快进行查勘定损工作,并提供24小时×365天(全天候)查勘服务。理赔人员应于接受报案后10分钟内主动联系报案人, 对初步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案件,应及时提供查勘、定损服务。 理赔案件查勘报告应真实、 客观地反映查勘情况,查勘报告的重要项目填写完整、规范。重要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车辆信息、驾驶员信息、事故成因、经过和性质、查勘时间、地点、内容、估损金额、查勘人员签名等。 查勘时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提交的索赔资料,指导被保险人索赔,书面告知的重要项目填写完整、规范。3.定损服务:定损处理应坚持客户认可和自由选择修理地原则。客户不认可定损结果的,保险机构应主动与客户联系,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共同委托保单指定公估人,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交强险的车辆发生没有涉及人员伤亡,仅造成各方机动车损失均在 2000 元以下的交通事故(含路外交通事故),到交通事故保险快速理赔服务中心处理。定损过程中,应与客户充分协商;对客户自行承担的损失,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在客户提出需求时,应提供客户详细的理赔清单,并提供客户自行承担损失的定损依据。设置专职人身伤亡案件审核人员,制定人身伤亡案件的审核规定和跟踪措施。人身伤亡案件的审核人员应参与客户与事故受害者之间的损害赔偿调解,利用自身的专业优势,化解矛盾,促成既维护事故双方也顾及保险机构利益的调解结果。对涉及误工费、护理费等赔偿项目的人伤案件,在赔偿限额内,保险公司如对被保险人的索赔金额及相关资料存在异议的,应主动调查取证 ,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赔偿,不得无故扣减 被保险人的索赔金额。 应制定车险疑难案件会商制度,在充分尊重事实、准确适用法律、 综合评定各方利益,并与客户进行有效沟通的情况下,作出最终结论。特殊争议案件由指定公估人进行损失公估。4.车辆维修:选择采购人定点维修企业。5.立案:保险机构立案要及时、准确,足额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不以没有提足未决赔款准备金为由拖延赔款时间。 6.理算服务:理赔人员应指导被保险人办理索赔相关手续,保险机构应设立专人负责接收、记 录客户送达的索赔材料,当场查验索赔单证是否齐全。对索赔资料齐全的案件,审核无异议, 应出具《索赔单证接收回执》,回执上注明保险机构接收人、接收时间、咨询电话。对索赔单 证不齐全的案件,必须以书面方式通知被保险人,并提示需补充的资料名称或内容,避免客户重复往返。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案件,保险机构应书面告知被保险人原因,退还相关索赔单证,并办理签收手续。但有证据确认属于诈骗案件、骗赔案件的除外。对索赔资料齐全、无异议的案件,及时完成理算工作。7.核赔服务:自收到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书面说明理由;交强险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部门证明、资料之日起30日内, 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建立小额赔案快速理赔机制。对事故责任和保险损失确定,索赔单证齐全且不涉及人员伤亡的小额赔案(事故损失5000元以内),在接到客户索赔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结案并付款。 拒赔案件的拒赔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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