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仁 财采决﹝ 202 4 ﹞ 1 号
投诉人: 东莞市智成节能环保有限公司 (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广东省东莞市樟木头镇樟深大道中路 59号五楼
法定代表人:陈智
被投诉人 1:仁化县教育局(以下称采购人)
地 址: 仁化县丹山路 2号
被投诉人 2: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 址:韶关市武江区西联镇原司法学校
投诉人因对采购人就 仁化新城学校教育装备采购项目(一期)之厨房及办公家具设备采购项目 (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RH2024GZ004)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投诉人提出的质疑,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5月21日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请求: 1、请依法对相关部门或人员作出处罚。
2、请评审委员会给出具体是因为哪个强制采购产品未提供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废标,以示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
投诉人称:
1. 被投诉人仁化县教育局未按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号) 规定的时间回复我司提出的质疑。
2. 认为本项目以 所有投标人均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由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限期之内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废标,请评审委员会给出具体是因为哪个强制采购产品未提供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废标,以示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
采购人、代理机构称:
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 2024年3月25日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发布了仁化新城学校教育装备采购项目(一期)之厨房及办公家具设备采购项目招标公告,于2024年4月16日在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场所组织了开标、评标工作。经评审,评标委员会按所有投标人均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由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限期之内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对该项目作废标处理。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2024年4月16日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发布了仁化新城学校教育装备采购项目(一期)之厨房及办公家具设备采购项目结果公告。
我局未在结果公示质疑期( 2024年4月16日至2024年4月24日)收到相关供应商的质疑函。我局于2024年5月17日收到仁化县财政局转来的通知,随即组织开展了相关核实工作,经过调查取证,确认我局未在结果公示质疑期收到东莞市智成节能环保有限公司的质疑函。
经调查,本机关查明:
本项目预算金额 118.8万元,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2024年3月25日,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招标公告,4月16日,本项目开标、评标;4月16日,发布废标公告。4月18日,投诉人以邮寄方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因未收到质疑答复,5月17日,投诉人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本项目已废标,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尚未付款。
经核查,本项目法定质疑期内,未发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拒收供应商质疑函的情况,且现有证据证明,采购人在质疑期内未收到东莞市智成节能环保有限公司的质疑函。
2024年6月21日,经本项目评标委员会组织论证,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东莞市智成节能环保有限公司所投的办公家具产品未提供由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在有效期之内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不满足招标文件★号条款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二、采购项目需求的★号条款)。且本项目已废标,所涉评审过程、中标结果已归于无效,不存在损害投诉供应商合法权益的情形。
以上事实,有投诉人提交的投诉材料,采购人提交的答复材料,仁化县教育局关于未收到快递的情况说明,中国电信仁化分公司查询通话记录的回执,顺丰快递员未送达快递的情况说明,评标委员会出具的《论证意见表》,代理机构提交的答复材料、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审报告等在案佐证。
综上,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令第 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驳回 东莞市智成节能环保有限公司 投诉。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依法向 仁化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仁化县财政局
2024 年 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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